司法鉴定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指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鉴定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 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 组,协助、开展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
n 鉴定对象主要为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
(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五)劳动改造的罪犯;
(六)劳动教养人员;
(七)收容审查人员;
(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n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内容包括:
刑事案件中鉴定内容如下: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 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
民事案件中鉴定内容如下: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 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确定各类案件的被害人等,在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 的精神状态,以及对侵犯行为有无辨认能力或者自我防卫、保护能力。
确定案件中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作证能力。
n 鉴定主要流程
1.委托申请。一般由司法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委托申请书。委托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简要案情,作案前后躯体状况和精神状况;被鉴定人个人简历和家族疾病史,鉴定目的,最后加盖公章。鉴定单位按受委托后进行登记,约定鉴定日期进行正式鉴定。
2.递交卷宗。委托单位提出鉴定申请的同时,要向鉴定单位递交被鉴定人的全部卷宗,包括案情资料、病情资料、个人史资料、家族史资料、文字书写材料、羁押期间表现等。
3.鉴定前准备。鉴定前,主检鉴定人必须全面仔细地阅读卷宗,并作摘录,如发现资料不全,可要求委托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亲自参加现场调查。
4.鉴定时检查。为了使鉴定结论更为客观科学,鉴定时首先要对被鉴定人作必要的心理测验和实验室检查,如智力测验、记忆测验、个性测验和脑电图检查等。然后对被鉴定人进行全面的精神状况检查。精神检查的内容是要了解被鉴定人对案情的回忆,了解作案动机,以及对案情性质和后果的认识、是非的判断,同时要发现各种精神病理症状。如果以往有过精神病史的,还要了解发病的过程、表现和对疾病的认识。
5.鉴定讨论。鉴定结束后,参加鉴定的人员都应该发表看法,包括医学诊断及法律能力的评定意见,列举分析的具体依据。鉴定主持人总结归纳集体意见,并表明自己的观点。经过讨论如能得出统一意见,讨论就告结束。如果讨论实在难以得到统一结论,可作进一步调查,或再进行一次精神检查,然后再讨论。如果个别鉴定人员仍保持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个人意见,在鉴定书上不签名,并提出另外的书面意见。
6.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是一种法律文书,经司法机关认定后,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书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做到规范化、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