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务公开
采购项目名称:遂宁市民康医院米面油、蔬菜水果、肉类供应商入围
采购项目名称:遂宁市民康医院米面油、蔬菜水果、肉类供应商入围招标项目
采购编号:QXZB.竞磋(2018)011号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国·四川(遂宁)
遂宁市民康医院
四川琪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共同编制
2018年7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琪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受 遂宁市民康医院 (采购人)委托,拟对 遂宁市民康医院米面油、蔬菜水果、肉类供应商入围招标 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QXZB.竞磋(2018)011号。
2.采购项目名称:遂宁市民康医院米面油、蔬菜水果、肉类供应商入围招标项目。
3.采购人:遂宁市民康医院。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琪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自筹资金
包一(遂宁市民康医院米面油)、包二(遂宁市民康医院蔬菜水果)与包三(遂宁市民康医院肉类)投标人需报市场价的下浮率。
三、采购项目简介:
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遂宁市民康医院米面油、蔬菜水果、肉类供应商入围招标。(有关具体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遂宁市民康医院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包一、包二、包三: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7.1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承诺成交后提供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档案查询结果。
7.2供应商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XX:XX- XX:XX(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 遂宁市经济开发区火车站商步街城东一栋C3楼(金丝楠酒店对面) (地址)获取。
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包一人民币300元/份,包二人民币300元/份,包三人民币300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磋商文件时,经办人员当场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XXXX年XX月XX日XX:XX(北京时间)。
磋商时间:XXXX年XX月XX日XX:XX(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XXXX年XX月XX日XX:XX(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 遂宁市经济开发区火车站商步街城东一栋C3楼(金丝楠酒店对面) 。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 遂宁市民康医院
通讯地址: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宁大道199号
邮 编:629000
联 系 人:吴先生
联系电话:0825-2315294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琪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社灵泉分社)
账 号:35910120000002428
通讯地址:遂宁市经济开发区火车站商步街城东一栋C3楼(金丝楠酒店对面)
邮 编:629000
联 系 人:方女士 (财务:王女士15182592007)
联系电话:0825-8089055
传 真:/
电子邮件:2141766203@qq.com
2018年7月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1 |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
/ |
2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 |
3 |
联合体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4 |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
1.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5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6%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直接从总分中扣除5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
6 |
磋商情况公告 |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遂宁市民康医院网站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7 |
磋商保证金 |
包一、包二、包三: 金 额: 3000元 。(磋商保证金收取额不能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交款方式:1、银行柜台转账,2、银行电汇,3、网上银行转账。 收款单位:四川琪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社灵泉分社)。 银行账号:35910120000002428。 交款截止时间:2018年 月 日中午12:00前(磋商保证金的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8 |
磋商文件咨询 |
联系人:方女士 联系电话:0825-8089055 |
9 |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825-8089990 |
10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采购结果公告在遂宁市民康医院网站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应携带公司介绍信或委托书、介绍人或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留原件备查)、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与招标代理服务费的缴纳凭证(须加盖公司鲜章)到四川琪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825-8089990。 地址: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火车站商步街城东一栋C3楼(金丝楠酒店对面)。 |
11 |
供应商询问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
12 |
供应商质疑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磋商文件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磋商过程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磋商结果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 系 人:方女士 联系电话:0825-8089055 联系地址: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火车站商步街城东一栋C3楼(金丝楠酒店对面) 邮政编码:6290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
13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遂宁市财政局。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14 |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
15 |
代理服务费 |
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收取代理费用。 招标代理费收取时间为领取成交通知书前。 |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遂宁市民康医院 。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四川琪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并按规定有效缴纳了磋商保证金。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参加磋商,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参加磋商,其他响应文件无效。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本采购项目无核心产品。
5.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6.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竞争性磋商,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竞争性磋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性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第7项规定的特定条件。
6.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参与竞争性磋商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
6.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竞争性磋商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一切事务。
6.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将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遂宁市民康医院网站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六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响应文件分为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资格性响应文件(一式叁份)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其他响应文件(一式叁份 )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单独密封递交的 “报价文件”壹份,单独密封递交的电子文档壹份。
18.2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4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光盘或U盘制作。
18.5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6(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7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9(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10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需同时递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或公司介绍信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与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各1份(需都加盖公司鲜章),未提供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20.3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4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5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2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4.3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不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
25.3成家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验收
35.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证件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付款详见第五章商务要求中付款方式。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
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0.(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15%。
41.(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2.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包一、包二、包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应当根据具体的采购项目情况予以细化规定):
无。
(三)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承诺成交后提供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档案查询结果。
(2)供应商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缴纳本次招标要求的投标保证金;
(2)授权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3)诚信行为声明函;
(4)供应商廉政承诺书。
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无。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为准(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包一、包二、包三: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①供应商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做出承诺,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三、承诺函”。②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6或2017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或也可提供本单位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做出承诺,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三、承诺函”)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6个月任意一个月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和纳税证明复印件,存在困难的,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做出承诺,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三、承诺函”)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做出承诺,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三、承诺函”)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特殊要求的,可不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7)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承诺成交后提供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档案查询结果。(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做出承诺,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六、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
(8)供应商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9)缴纳本次招标要求的投标保证金;(提供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10)授权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①如法定代表人参加竞标的,响应文件中不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但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包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提供正、反两面);②如委托代理人参加竞标的,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提供正、反两面)。)
(11)诚信行为声明函(原件,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四、诚信行为声明函”)
(12)供应商廉政承诺书(原件,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五、供应商廉政承诺书”)
注:以上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必须加盖投标人鲜章。
二、供应商应提供的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无。
注:1.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拒绝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2.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名称及最高限价
1.项目名称: 遂宁市民康医院米面油、蔬菜水果、肉类供应商入围招标项目
2. 本项目投标人需报市场价的下浮率。
二、项目服务内容及要求
包一(遂宁市民康医院米面油):
(一)项目概况
遂宁市民康医院(以下简称我院)项目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国开区西宁大道199号,占地面积104亩,医院目前核定编制床位数490张,职工三百余人,住院病人一千余人。
(二)项目规定与要求
1.采购量视我院营养食堂每日生活需求而定。供货方要按时(每天早上8:30之前)将食材送到医院营养食堂,特殊供货时间由双方另行约定。
2.供货方所提供的食材必须按我院要求做到无毒无害、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相关规定,并提供相关票据,不得供应以下食材:
2.1无国家安全标识;
2.2无生产、保质期或已超过保质期限内;
2.3在供应前已被开封;
2.4变色、异味、霉变;
2.5国家明文规定禁止收售、贩卖的食材。
3.供货商按医院每日要求数量采购并送到营养食堂,到医院后必须经食堂相关管理人员检查验收,重量与质量都必须达到实际标准和要求,并且食堂管理人员要做好每日台账记录。
4.当天供应的食材价格不得高于近期市场零售价格;若市场价格有变化,供应方须随时作出价格调整时应征得我院同意,并保证价格稳定在市场零售价格以下。
5.违约责任
5.1供货方提供的食材不符合(第二条)质量要求,我院有权责令全部退货,供货方提供的食材连续出现两次不合格的,我院有权立即解除与供货方的采购协议;
5.2供货方所供应食材的质量问题导致我院所在食堂就餐人员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一切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供货方全权负责;
6.除以上两点之外,供货方如有不诚信经营,有违背我院意愿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我院可随时解除其供货权,另行定点采购。
7.争端解决
7.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若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可向遂宁市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遂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2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并且法院公布明确禁止的事项外,合同其他事项和条款仍应继续履行。
(三)米面油供应表
名称 |
品牌 |
规格 |
名称 |
品牌 |
规格 |
名称 |
品牌 |
规格 |
大米(非转基因) |
/ |
斤 |
|
|
|
|
|
|
食用油(非转基因) |
/ |
斤 |
|
|
|
|
|
|
面粉 |
/ |
斤 |
|
|
|
|
|
|
面条 |
/ |
斤 |
|
|
|
|
|
|
等 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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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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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以上所列出食品为部分需购买食品,详见合同购买清单。 |
包二(遂宁市民康医院蔬菜水果):
(一)项目概况
遂宁市民康医院(以下简称我院)项目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国开区西宁大道199号,占地面积104亩,医院目前核定编制床位数490张,职工三百余人,住院病人一千余人。
(二)项目规定与要求
1.采购量视我院营养食堂每日生活需求而定。供货方要按时(每天早上8:30之前)将食材送到医院营养食堂,特殊供货时间由双方另行约定。
2.供货方所提供的食材必须按我院要求做到无毒无害、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相关规定,并提供相关票据。供货方不得供应发霉变质、色泽不新鲜的食材,如发现任何食材安全卫生质量问题,我院有权退货,供货方应做到及时调换。
3.违约责任:
3.1供货方提供的食材不符合(第二条)质量要求,我院有权责令全部退货,供货方提供的食材连续出现两次不合格的,我院有权立即解除与供货方的采购协议;
3.2供货方所供应食材质量问题导致我院所在食堂就餐人员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一切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供货方全权负责;
4.除以上两点之外,供货方如有不诚信经营,有违背我院意愿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我院可随时解除其供货权,另行定点采购。
5.争端解决
5.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若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可向遂宁市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遂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2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并且法院公布明确禁止的事项外,合同其他事项和条款仍应继续履行。
(三)蔬菜水果供应表
名称 |
品牌 |
规格 |
名称 |
品牌 |
规格 |
名称 |
品牌 |
规格 |
|
青 椒 |
/ |
斤 |
西兰花 |
/ |
斤 |
白 葱 |
/ |
斤 |
|
尖 椒 |
/ |
斤 |
油麦菜 |
/ |
斤 |
黄豆芽 |
/ |
斤 |
|
红 椒 |
/ |
斤 |
干黄花 |
/ |
斤 |
土 豆 |
/ |
斤 |
|
小米辣 |
/ |
斤 |
韭 黄 |
/ |
斤 |
青豌豆 |
/ |
斤 |
|
白萝卜 |
/ |
斤 |
绿豆芽 |
/ |
斤 |
苦 瓜 |
/ |
斤 |
|
泡萝卜 |
/ |
斤 |
折耳根 |
/ |
斤 |
黄 瓜 |
/ |
斤 |
|
胡萝卜 |
/ |
斤 |
韭菜花 |
/ |
斤 |
香蕉 |
/ |
斤 |
|
荷 心 |
/ |
斤 |
紫甘蓝 |
/ |
斤 |
苹果 |
/ |
斤 |
|
蒜 苗 |
/ |
斤 |
西红柿 |
/ |
斤 |
梨子 |
/ |
斤 |
|
豇 豆 |
/ |
斤 |
茄 子 |
/ |
斤 |
西瓜 |
/ |
斤 |
|
四季豆 |
/ |
斤 |
黄 瓜 |
/ |
斤 |
等等 |
|||
以上所列出食品为部分需购买食品,详见合同购买清单。 |
包三(遂宁市民康医院肉类):
(一)项目概况
遂宁市民康医院(以下简称我院)项目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国开区西宁大道199号,占地面积104亩,医院目前核定编制床位数490张,职工三百余人,住院病人一千余人。
(二)项目规定与要求
1.采购量视我院营养食堂每日生活需求而定。供货方要按时(每天早上8:30之前)将食材送到医院营养食堂,特殊供货时间由双方另行约定。
2.供货方所提供的肉类必须按我院要求做到无毒无害、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相关规定,并提供相关票据,不得供应以下肉类:
2.1冷冻肉类;
2.2病死或死因不明的肉类;
2.3发臭、有异味、色泽不正常的肉类;
2.4母猪肉、瘟猪肉;
2.5国家明文规定禁止收售、贩卖的肉类。
3.肉类必须保证为当天早上鲜杀的新鲜肉类,并具有肉类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如发现任何肉类安全卫生质量问题,我院有权退货,供货商应做到及时调换。但如果因肉类造成食物中毒和任何对人构成危害等影响医院名誉损失问题,供货商承担全部责任。
4.供货商按医院每日要求数量采购并送到营养食堂,到医院后必须经食堂相关管理人员检查验收,重量与质量都必须达到实际标准和要求,并且食堂管理人员要做好每日台账记录。
5.供货商提供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5.1必须是统一定点屠杀;
5.2必须经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盖章;
5.3供应给我院的每批肉类应提供检疫证明;
5.4每天供应的肉类在重量与质量都合格的前提下,送货商与医院食堂管理人员应当面共同签署单据;
6.当天供应的肉类价格不得高于近期市场零售价格;若市场价格有变化,供应方须随时作出价格调整时应征得我院同意,并保证价格稳定在市场零售价格以下。
7.违约责任:
7.1供货方提供的肉类不符合(第五条)质量要求,我院有权责令全部退货,供货方提供的肉类连续出现两次不合格的,我院有权立即解除与供货方的采购协议;
7.2供货方所供应肉类的质量问题导致我院所在食堂就餐人员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一切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供货方全权负责;
8.除以上两点之外,供货方如有不诚信经营,有违背我院意愿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我院可随时解除其供货权,另行定点采购。
9.争端解决
9.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若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可向遂宁市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遂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2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并且法院公布明确禁止的事项外,合同其他事项和条款仍应继续履行。
(三)肉类供应表
名称 |
品牌 |
规格 |
名称 |
品牌 |
规格 |
名称 |
品牌 |
规格 |
五花肉 |
/ |
斤 |
鸡 腿 |
/ |
斤 |
腊 肉 |
/ |
斤 |
里脊肉 |
/ |
斤 |
牛 肉 |
/ |
斤 |
香 肠 |
/ |
斤 |
排 骨 |
/ |
斤 |
猪头肉 |
/ |
斤 |
猪 血 |
/ |
斤 |
猪 脚 |
/ |
斤 |
猪 心 |
/ |
斤 |
卤鸭子 |
/ |
斤 |
夹子肉 |
/ |
斤 |
猪 肚 |
/ |
斤 |
等 等 |
||
肥 肠 |
/ |
斤 |
猪 舌 |
/ |
斤 |
|
|
|
草 鱼 |
/ |
斤 |
猪 腰 |
/ |
斤 |
|
|
|
兔 子 |
/ |
斤 |
猪 肝 |
/ |
斤 |
|
|
|
鸡 |
/ |
斤 |
掌中宝 |
/ |
斤 |
|
|
|
鸭 |
/ |
斤 |
鸭 肠 |
/ |
斤 |
|
|
|
鸡胸肉 |
/ |
斤 |
鸡 杂 |
/ |
斤 |
|
|
|
以上所列出食品为部分需购买食品,详见合同购买清单。 |
三、商务要求
包一、包二、包三:
1.付款方式:在保证每月供应食材无质量安全问题的前提下,我院按每月供货方实际供货总和,在月底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由供货方开具上月相关费用的有效票据,我院凭票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关费用
2.服务期限及承包方式:
(1)服务期限:1年,如试用期内货品质量考核未达标,将取消供货资格。
(2)承包方式:食材承包。
3.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验收标准: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报告。
5.其他要求:
(1)供应商中标后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时,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原件进行核实,无误后并签订合同。
(2)响应时间、应答时间: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接到采购人电话,2 小时内响应,
小时内赶到现场解决处理问题。
(3)本项目招标入围服务单位米面油为1家、蔬菜水果为1家、肉类为1家。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包一、包二、包三)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第一部分 “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
资格性响应文件封面:
(正本/副本)
资格性响应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包件号及名称: (如有)
供应商名称:
投 标 日 期: 年 月 日
注:封面格式可参考使用,也可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磋商须知“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的规定自行拟定。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兹声明: (姓名)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职务 ),为我方“ 采购项目名称 ”项目( 磋商文件编号 )第 包投标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投标、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章):
投标人名称: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1、必须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投标人属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提供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并附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XXX(单位名称),XXX(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XXX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XXX项目(采购编号:XXX)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XXX
职 务:XXX
被授权人签字:XXX
职 务: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三、承诺函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七、如本项目磋商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私章:X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X
供应商名称:XXXX(盖章)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四、诚信行为声明函
__________________(代理机构名称):
本公司作为“ (项目名称) ” 编号: 采购项目的供应商,郑重声明:
1、在参与本次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
2、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未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内;
3、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无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的行为;
4、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内无《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的失信行为。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五、供应商廉政承诺书
本公司参与“ 项目名称 ”编号: 项目的投标,现郑重承诺:
一、不以任何方式向项目招标采购人员、审批人员、监管及行业主管人员以及评标专家等行贿。
二、不以任何方式托人打招呼、求关照,搞利益结盟,腐蚀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请严肃处理,欢迎监督举报!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六、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
采购项目名称:
四川琪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在此承诺,我方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我公司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任何行贿犯罪记录。
同时,我公司承诺在本项目成交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我公司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档案查询结果给采购人。
我方对此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其他响应文件”格式
其他响应文件封面:
(正本/副本)
其他响应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包件号及名称: (如有)
供应商名称:
投 标 日 期: 年 月 日
注:封面格式可参考使用,也可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磋商须知“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的规定自行拟定。
一、报价函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1.我方全面研究了“XXXXXX”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XXXX),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磋商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XX份,用于磋商报价。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XX天。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通讯地址:XXX
邮政编码:XXX
联系电话:XXX
传 真: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二、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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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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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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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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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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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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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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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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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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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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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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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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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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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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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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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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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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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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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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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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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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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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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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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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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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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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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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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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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三、项目实施方案、技术方案等格式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四、技术、服务要求应答表
第XX包
序号 |
包号 |
采购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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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供应商必须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据实逐条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五、商务应答表
第XX包
序号 |
包号 |
采购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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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人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六、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
用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完成时间 |
合同金额 |
是否通过验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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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供应商(仅限于供应商自己的)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合同金额”需提供合同复印件;“是否通过验收”需提供合同验收合格或用户单位书面证明材料。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X
日期: XXXX
七、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采购编号:
类别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常住地 |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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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 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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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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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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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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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
日 期:XXX
八、质量承诺函
四川琪轩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投标单位)在此承诺,我方提供本项目的所有食品有可追溯性,能确保食品安全来源。
我方对此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特此承诺!
投标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九、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XXX(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属于XXX行业,从业人员XXX人,营业收入XXX万元,资产总额XXX万元,本公司为XXX(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XXX单位的XXX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XXX(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X
日期:XXXX
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X
日期:XXXX
十一、综合评分所需资料
供应商参加本次投标请根据综合评分明细表,提供打分所需的资料(在响应文件已描述或提供了的,不必重复),不齐将扣相应分,不提供将不得相应分。
1、
2、
3、
......
第三部分 “报价文件”格式
(最后报价时密封递交)
一、报价一览表
采购项目编号:
序号 |
包号 |
项目名称 |
投标项目市场价下浮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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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此表不列入响应文件中。
2、报价应是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后的该项目总价,包括运输、保险、代理、安装调试、培训、税费、系统集成费用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费用。
3、本表内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按无效响应处理。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七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磋商程序
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资格性审查。
2.2.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2.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符合财政部文件(财库〔2015〕124号)《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的情况除外。
2.4磋商。
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4.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6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7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8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最后报价。
2.5.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符合财政部文件(财库〔2015〕124号)《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的情况除外。
2.5.2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5.3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4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符合财政部文件(财库〔2015〕124号)《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的情况除外。
2.8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9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9.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0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1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2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3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符合财政部文件(财库〔2015〕124号)《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的情况除外。
3.综合评分
3.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评分因素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3.2 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技术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经济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法律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3.3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3.2综合评分明细表
包一
序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分值 |
备注 |
1 |
投标报价(15%) |
以市场价(随行就市)为有效投标报价为基准价,下浮一个百分点得3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5分。 注:1、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产品价格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按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监狱企业的产品价格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若供应商同时出现以上条件时,最多折扣10%。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价格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若供应商同时出现以上条件时,最多折扣10%。 |
15分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是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2 |
服务方案35% |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编制的服务方案,依据方案编制的优、良、中、差由评审专家进行综合评定(方案是否合理、计划是否得当、是否符合项目实际、是否具有科学先进性、能不能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符合安全有效的条件),优得35分,良得27分,中得19,差得11分。 |
35分 |
|
2 |
综合实力8% |
1.投标产品食用油和大米生产厂家同时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得2分,获得其中一种得1分。 2.投标产品食用油和大米生产厂家同时获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0得2分,获得其中一种得1分。 3.投标产品食用油和大米任意一家生产厂家获得省级卫生厅及以上颁发的食品卫生等级A级单位得2分,投标产品食用油和大米任意一家生产厂家获得市级卫生局颁发的食品卫生等级A级单位得1分。(注:厂商需书面承诺授牌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加盖公司鲜章) 4.投标人在市级及以上“放心粮油网”上的企业名录内得2分。 |
8分 |
均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在有效期内 |
4 |
履约能力20% |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类似项目业绩合同(2016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进行评定,每提供一个类似业绩合同得1分,最高得10分。 |
10分 |
提供销售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
投标人根据本项目提供合理的人员和车辆配置方案,由评审专家进行综合评比,优得10分,良得6分,一般得2,差不得分。 |
10分 |
配置人员须提供人员健康证 |
||
5 |
售后承诺及应急事故处理16% |
1.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编制合理有效、切合实际的售后服务承诺进行综合评定,优得8分,良得5分,一般得2分,差或不提供不得分。 2.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编制合理有效、切合实际的售后服务承诺及应急事故处理方案进行综合评定,优得8分,良得5分,一般得2分,差或不提供不得分。 |
16分 |
|
6 |
本地化服务3% |
在遂宁本地有办公场地得3分或投标人中标后承诺1个月内在本地建立服务网点得3分,没有不得分。 |
3分 |
1.提供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复印或其他证明材料加盖单位鲜章。 |
5 |
投标文件规范性3% |
投标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3分;有一项细微偏差扣0.5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
3分 |
|
包二、包三
序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分值 |
备注 |
1 |
投标报价(15%) |
以市场价(随行就市)为有效投标报价为基准价,下浮一个百分点得3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5分。 注:1、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产品价格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按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监狱企业的产品价格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若供应商同时出现以上条件时,最多折扣10%。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价格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若供应商同时出现以上条件时,最多折扣10%。 |
15分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是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2 |
服务方案38% |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编制的服务方案,依据方案编制的优、良、中、差由评审专家进行综合评定(方案是否合理、计划是否得当、是否符合项目实际、是否具有科学先进性、能不能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符合安全有效的条件),优得38分,良得30分,中得22,差得14分。 |
3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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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履约能力20% |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类似项目业绩合同(2016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进行评定,每提供一个类似业绩合同得1分,最高得10分。 |
10分 |
提供销售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
投标人根据本项目提供合理的人员和车辆配置方案,由评审专家进行综合评比,优得10分,良得6分,一般得2,差不得分。 |
10分 |
配置人员须提供人员健康证 |
||
5 |
售后承诺及应急事故处理16% |
1.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编制合理有效、切合实际的售后服务承诺进行综合评定,优得8分,良得5分,一般得2分,差或不提供不得分。 2.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编制合理有效、切合实际的售后服务承诺及应急事故处理方案进行综合评定,优得8分,良得5分,一般得2分,差或不提供不得分。 |
1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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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本地化服务5% |
在遂宁本地有办公场地得5分或投标人中标后承诺1个月内在本地建立服务网点得5分,没有不得分。 |
5分 |
1.提供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复印或其他证明材料加盖单位鲜章。 |
5 |
投标文件规范性3% |
投标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3分;有一项细微偏差扣0.5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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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谈判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项目(项目编号:)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项目基本情况
XXXX项目…
合同期限
服务完成期限为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见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二、项目服务内容及要求。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本项目服务费用由以下组成:
1、XX万元;
2、XX万元;
3、XX万元。
……
服务费支付方式:
服务费支付方式:□现金 □支票、汇票 □转账
服务费支付期限:□月度 □季度 □年度
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履约保证金
1、乙方交纳人民币 万元(不超过合同金额10%)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法定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XX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XX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遂宁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XX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XX份,乙方XX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XX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项目招标文件
2、项目修改澄清文件
3、项目投标文件
4、中标通知书
5、其他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第九章 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格式
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
(供应商申请退还保证金时使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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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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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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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交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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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交款金额(元) |
小写: ,大写: |
|
应退保证金金额(元) |
小写: ,大写: |
|
收款单位(盖章) |
收款账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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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户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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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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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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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退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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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要求:
1.正楷填写,字迹清晰;
2.收款单位处必须加盖单位公章(鲜章);
3.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必须准确;
4.银行开户信息准确无误。
5.退款时间:未成交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且投标人已按程序递交退款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后且已按程序递交退款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或者投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协商可以延迟退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时限之内。)。
6. 退款手续:如未成交,请按要求填写“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盖章),并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交款凭证复印件或收款收据(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授权代表人办理提供)(盖章)和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后一并送达至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或发扫描件至公司邮箱“2141766203@qq.com”;如成交,除准备齐上述四份资料外,还需同时提交本项目采购合同原件壹份。(注:本申请提供的原件扫描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